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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

时间:2022-06-27 09:55:02 浏览次数:

 [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强迫卖血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强迫卖血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面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制度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迫其出卖血液的行为。强迫,是指在他人不愿意,甚至反抗情况下,采用殴打、禁闭、捆绑、恐吓、折磨、剥夺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出卖血液。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区别

 本罪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出卖血液者不是自愿的;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只是通过策划、动员、拉拢、联络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人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出卖血液者是自愿的。根据刑法第 333 条的规定,犯强迫卖血罪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二)根据刑法笫 33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伤害”应限于重伤,即非法组织出卖血液,造成他人轻伤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造成重伤的,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适用重伤害的法定刑。如果行为致人死亡,则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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