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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包管理管理标准国电集团

时间:2022-06-24 09:35:05 浏览次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水电工程分包管理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建设发包单位对分包的管理。小型水电项目和收购项目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 4 月 22 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 3 月 15 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 8 月 30 日颁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工[2005]63 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或劳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承包人对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与分包人就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2

 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指承包人为实施承包工程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的)工程,承包人将该专业化的(或特殊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类似业绩的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委托给劳

 务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3.3

 分包管理: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内,对分包队伍的准入、分包管理职责、进退场程序、监督考核等的管理。

 4

 总则

 4.1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受控,结合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特制定本标准。

 4.2

 分包管理是合同管理的组成部分。合理高效的分包管理可促进水电工程建设快速、高效,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循环良好,确保施工队伍及社会稳定。

 5

 管理职责划分

 5.1

 分(子)公司或流域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监督集团、公司分包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2) 规范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分包行为; (3) 对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4) 督促所属项目公司纠正违规分包、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分包人、承包人; (5) 对分包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6) 建立并更新承包人、分包人名录及信誉台帐。

 5.2

 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1) 执行集团、所属公司的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 (2) 审批工程分包内容、分包人资格,颁发准入证; (3) 控制并审批各合同标段分包人的数量; (4) 定期检查工程分包情况,对违反合同行为、本标准规定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 (5) 对拒绝整改,或管理不善发生不合理纠纷和群体性械斗、阻碍工程施工、拖欠民工工资等,或严重违反集团、所属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本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进行清退; (6) 督促监理人按照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合同相关规定对工程分包具体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 按季度通报承包人、分包人的履约行为; (8) 按季度向所属公司上报工程分包管理情况,以及承包人(含分包人)的名录、行为记录、处罚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建议措施等。

 6

 工程分包管理

 6.1

 工程分包实行准入制。未经监理人审核,未取得发包人批准认可的,分包人不准进入。

 6.2

 分包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程分包必须的资质等级要求,有完成工程分包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施工机械,且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未有不良行为记录。

 6.3

 分包合同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有保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并附有保廉协议、安全生产协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等。

 6.4

 分包人应按时发放民工工资,杜绝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民工工资表交承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拨付民工工资,银行代发。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扣留工程分包民工权益保证金。可与地方监管部门共同建立共管机制。

 6.5

 分包人的施工设备、车辆必须强制投保,施工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购买保险;从事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上岗前必须持有效技能证书、资格证书。承包人负责落实,监理人检查、监督。

 6.6

 承包人应设立工程分包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6.7

 承包人负责工程分包的安全、质量、进度,对工程分包项目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6.8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9

 发包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6.10 发包人定期通报承包人、分包人履约行为记录。

 6.11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守本办法及合同的相关规定。

 7

 分包人进场程序

 7.1

 当承包人需将中标工程中某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时,应按招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或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格式,说明工程分包项目和分包人资质、业绩等情况,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理人审查。

 7.2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供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委托授权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管理体系、技术及管理力量、装备、财务状况、类似业绩、信誉证明等。同时提供分包合同的格式文本,要求合同条款符合6.3条的规定。

 7.3

 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审查合格后,报发包人批准认可,并由发包人颁发分包准入证。

 7.4

 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7.5

 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进场。

 8

 分包人劳务纠纷处理方式

 8.1

 双方协商处理。

 8.2

 分包人解决不了向承包人报告,由承包人解决。

 8.3

 承包人解决不了向发包人及其现场机构报告。项目公司调解处理。

 8.4

 项目公司解决不了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9

 分包人退场程序

 9.1 工程竣工验收后,书面申请退场。

 9.2 监理人、发包人审定。

 9.3 承包人退还民工权益保证金。

 9.4 分包人及时退场。

 10 责任与处罚

 10.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承包合同价款及规定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并移交地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1)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承包活动的; (2) 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工程任务的; (3) 非法转包或挂靠承包的; (4) 未按分包办法进行有序分包的; (5)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 (6) 施工方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的;

 (7) 使用不合格劳务人员的; (8) 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9) 不给劳务人员发放工资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

 10.2

 参建方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干扰正常建设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其他

 11.1

 本标准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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