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有效实施,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理论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能力,四川省教育厅与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西南民族大学)联合设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课题。为做好项目规范管理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研究总结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探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前沿性、规律性问题,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四川省教育厅每年向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划拨课题经费,设立课题资助经费。立项课题依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立项、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本项目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为 5000 元,一般课题为 3000 元。课题研究以应用型研究为主。
第五条 课题要求以团队形式开展研究,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3 人;并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每项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研究中起主导作用,课题组成员应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具体工作;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只可担任本项目一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对课题实行统筹规划,每年向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划拨课题经费,同时对经费管理和课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在四川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和课题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按年度制定课题指南; 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准,发布课题立项公告; 3.组织课题实施情况检查、结题评审、发布结题公示; 4.核实并下拨各课题组资助经费;
5.整理汇总课题成果,报送省教育厅,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归口负责本课题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课题研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本校相关教师申报课题; 3.组织课题初审、筛选、报送工作; 4.管理在研课题,对课题研究实施中期检查,协助课题结题(验收); 5.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6.落实课题研究配套经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各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助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本课题的申报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研究内容有创新性,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践条件;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5.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在编在岗教师; 2.申报重点课题原则上要求课题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3.未承担本课题其他在研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组成合理的学术梯队课题组,鼓励组成跨校、跨院(系、部)课题组,鼓励吸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优秀学生参加课题组,鼓励实践应用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与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紧密结合。
第十三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每年印发课题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2.课题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按照通知规定,填写课题项目《申报书》。在填写《申报书》中“经费预算”一栏时应按照节约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经费预算,且应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费渠道的资助; 3. 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西南民族大学)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经综合评审后,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课题申报人发出立项通知,并发布《课题立项项目公告》。
第四章 课题实施、验收与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为 2 年,一般课题研究周期为 1 年。课题组应在课题立项后的一个研究周期内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更改课题名称但不更改研究内容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审查,报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批准后,方可按新方案执行。更改课题研究内容的,则按新申报课题办理。
第十五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者,要求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 1 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延期均不得超过 1 次。延期申请应经所在学校审查,报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学校审查,报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课题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申请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题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进行公示通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课题结题时应填报《结题申报书》,附研究成果原件,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由培训基地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题鉴定,做出评审意见。原则上,重点课题应在 CSSCI 期刊(不包括扩展版)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或在正式期刊(包括中外文期刊及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于核心期刊(见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一般课题应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1 篇(包括中外文期刊及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系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基地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研究成果”资助。
第十九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论文或专著应为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并发表于国家新闻行政出版部门承认的正式期刊或由出版部门正式出版。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课题经费,在各学校财务处核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