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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硫化氢中毒管理管理标准

时间:2022-06-20 16:30:08 浏览次数:

 防止硫化氢中毒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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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硫化氢作业的安全管理; 1.2 本标准适用于防止硫化氢中毒的气防管理。

 2

 总则

  硫化氢中毒是石油炼制过程中最常发生的和最主要毒物,其危害要高度重视,从源头抓起,、从规划设计抓起,采用先进的技术,完善工艺强化工艺过程的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加强职工防止硫化氢中毒教育和气防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管理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硫化氢作业的安全管理。

 3.2

 生产调度处负责公司炼制高含硫原油,防止硫化氢中毒的生产组织实施。

 3.3

 生产技术处负责装置改造中采用先进的除硫技术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除硫技术攻关。负责对脱硫、制硫和含硫污水处理装置进行装置达标考核。

 3.4

 机动设备处负责脱硫、制硫等设备的维护、检修。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生产、操作、检维修有关硫化氢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内容是:

 4.1.1

 预防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的工业卫生知识,掌握中毒自救及互救的基本技能; 4.1.2

 熟练掌握本装置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4.1.3

 熟练掌握有关特殊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及保管要求; 4.1.4

 掌握本装置、本岗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

 4.1.5

 掌握硫化氢的物理、化学性质、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毒性、人员中毒后的表现、中毒后的处理方法、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方法。

 4.1.6

 掌握预防硫化氢中毒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绝式呼吸器(长管式呼吸器、正压型空气呼吸器等)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时限等知识。

 4.2

 公司对存在硫化氢的作业环境定期开展监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张贴公告栏,告知员工。

 4.3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4.4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4.5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装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4.6

 凡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附近区域进行作业或接触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岗位、作业场所的员工,所在单位必须配备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呼吸器材。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对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要安装自动报警器 4.7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建成后的作业环境硫化氢含量符合国家标准。

 4.8

 炼油厂生产调度、安环部门要根据所炼原油的品种和其比例进行全厂总硫分布研究, 摸清硫化氢在厂区的分布情况,作出平面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4.9

 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 配备硫化氢防护用品,确保其有效好用。

 4.10

 对生产过程和作业环境产生的硫化氢,研究院工业卫生监测站要定期进行监测,各单位计划、调度部门要掌握原料的品种,对因物料中含硫发生变化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技术部门并委托做硫、硫化氢含量分析,并及时将物料含硫、硫化氢的变化通知有关车间和安全部门,各单位安全部门做到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通知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

 含高浓度硫化氢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1

 甲、乙类油罐在进油、出油时,禁止采样、检尺、测温(罐固定测温除外); 更换或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 30 分钟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5.2

 从事下列作业,应根据不同工作场所硫化氢浓度大小,选用适用的防毒面具, 并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5.2.1

 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的采样、检尺及脱水作业;酸性气、瓦斯、 液态烃等有毒物质的采样及其系统管线或容器等设备的脱水排凝; 5.2.2

 对含有酸性气、瓦斯、液态烃系统管线、容器、机泵等的堵漏、检修作业; 5.2.3

 汽油罐、轻质污油罐等油罐拆检及更换安全附件等作业; 5.2.4

 在含油、含酸、含碱污水井、工业废水井等井口上作业; 5.3

 酸性水汽提装置、酸性水罐实行封闭管理。

 5.4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5.5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

 5.6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5.7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5.8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5.9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

 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5.10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监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带防毒器具。

 5.11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5.12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账,在现场作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5.13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 10 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带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5.14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 10 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报告主管部门。

 5.15

 凡进入含有硫化氢的设备容器内作业, 必须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采样分析合格,落实安全措施,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方可进入作业。

 5.16

 原则上禁止进入下水道(井)、密闭容器内等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进入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配戴好空气呼吸器或其它非过滤式呼吸器,方可作业。

 5.17

 佩带特殊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作业,在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预防中毒。

 5.18

 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应立即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必要时向总值班室报警急救。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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